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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202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榆林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榆林学院章 程和学校相关规章 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校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理由充分合理。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内。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研究生新生,服务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退役后2年。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时对研究生新生学习能力和水平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考试,考试结果与录取要求有较大差异者,可以取消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 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1年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相关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要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要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根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其应修学分数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和各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学业完成后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如实标注。学籍档案管理按学校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2天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办理课程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研究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研究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 严重者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违纪作弊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按学校研究生入学前已修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研究生因旷课等原因是否允许参加考核,由任课教师决定。研究生一学期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加强自身诚信修养,恪守学术道德和诚信规范,学校将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并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和学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程序依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转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但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所在专业无法培养;

(二)在其他专业确有专长的;

(三)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进行且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必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专业类别)且符合录取当年学科(专业类别)招生要求。研究生转专业必须程序规范,公平公并全程公示。研究生转专业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联合培养或有特殊规定的学科专业,依据合作培养学校、机构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导师调离等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正常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疾病、出国、生育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休学。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开除学籍的措施。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办理有关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1年,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休学年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批准,但最长学习年限最多在本学科(专业类别)最长学习年限上延长2年。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奖项评选,已获得的奖助学金停发,待其复学后补发。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且情节 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安全等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在复学之日起1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需提供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复学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我校和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保持联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奖助学金等停发,待退役复学后补发。应征入伍研究生应在其退役后2年内,按复学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应与我校和联合培养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保持联系。是否享有奖助学金等,由学校根据联合培养项目的性质、协议内容等决定。联合培养结束后,应返校报到入学。联合培养结束后1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未返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在3个月内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保留学籍)但未能获准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 的;

(八)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十)其它原因。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送达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要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0日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津贴等,从退学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研究生申诉有关规定办理。对退学决定提出申诉且最终判定维持原退学决定的研究生,办理退学和就业等手续的时间为作出最终判定时间后10日内。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授予其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个环节 ,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各项要求,允许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予以毕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再申请授予学位。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在3 个月内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写作,但未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结业研究生可在离校半年之后至1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1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由研究生处审查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就业与离校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研究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研究生,原则上3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1周离校,超过1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五十一条 毕业时经审核确定须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在校生对待,学校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 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研究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该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研究生请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学院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培养学院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学院研究生旷课超过3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报研究生处归档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学院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三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专业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务所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 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犯有第七十四条1—8款错误,虽情节 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有违反者按照学校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提倡学生之间文明、礼仪交往。交往过程中举止行为等出现不文明、不雅观或有悖于社会公德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处是我校实施研究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给研究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给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研究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研究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处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出学籍的,在申诉期结束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 到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申诉程序按研究生申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陕西省教育厅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九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办理),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行之日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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