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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榆林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榆林学院学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要以事实 为依据,依纪依规依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定性准确、程序完备、量纪适当。

第五条 研究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违纪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和认错 态度,作出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到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六)处分解除期限内不具有奖学金和学年表彰荣誉评选资格;

(七)处分前申请的学年表彰荣誉,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受表彰资格。

第七条 加重或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拒不承认错误、对抗学校调查等认错态度不好或多次进行教育仍不悔改的;

2.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5.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8.一次违反多项校纪校规者,予以合并处理,分别针对每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数个处分合并决定最终处分,最终处分结果高于单项最重处分;

9.两次以上违纪受到处分的;

10.其他应予以加重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2.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能主动揭发者;

3.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4.其他可减轻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研究生犯有 1—8 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尚不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罢课、罢考、罢学,扰乱教学和实验室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互联网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在校内公共场合发表反动言论和演讲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字报、小字报等信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加重处分;

(七)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分;

(八)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各种非法社团和其它非法组织,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酗酒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假借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违规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实验室、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 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或未按导师要求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 1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 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 40 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 60 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三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 80 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按导师要求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一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十三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规则、影响考试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在提交的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购买、出售或者组织买卖、由他人代写、替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学 术论文、毕业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还将按学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

(五)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或者伪造篡改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按学校学位论文造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其他个人、组织隐私、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散布、传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纠缠或者骚扰其他个人、组织,影响其正常秩序或生活、学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其他个人、组织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 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威胁、恐吓、侮辱其他个人、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捏造事实毁坏其他个人、组织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加重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虽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偷窃、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财物价值较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设施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较小的,给予警告处分;财物价值较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刻、伪造公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改、伪造、盗用校园一卡通、研究生证、毕业证、 学位证等各种证件以及成绩单、推荐信、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冒领、冒用各种证件、未经他人允许代替他人签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除没收赌具、赌注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从重处理;

(二)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给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胁迫、威逼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色情网页或阅读淫秽书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运输、贩卖、走私相关淫秽音像制品、书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调戏、猥亵、侮辱妇女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违章经营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乱贴经营性广告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非法手段攻击公共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破坏校内各种网络体系,造成网络不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校内部网络平台撰写并发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并且不删除或澄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学校内部网络平台发表不实评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并且不删除或澄清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校外网络平台撰写并发表或做不实评论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并且不删除或澄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内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刑法》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和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网络论坛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传播、盗用、篡改校内数据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于违反中央网信办《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发现研究生违纪事件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若较严重的违纪事件涉及跨学院的多人违纪时,调查组人员由学校牵头指定。调查组成员中与当事研究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采取口头汇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期限为调查小组通知本人开展调查工作后 2 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违纪行为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研究生处,经合法性审查和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其在处分书上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处分书上写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研究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研究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处分书上做好记录,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研究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15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与受处分研究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后续工作,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依据《榆林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发放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研究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按研究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 的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 错误予以改正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延长 处分期限3~6 个月;在处分期限内仍有违纪行为者,予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 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有关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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