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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规定(暂行)

2021年03月03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提升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筹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研究生处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有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的方针及政策,制定、落实研究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实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学院为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制定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研究生思想状况,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成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指导教师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帮助与考评。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导师应坚持立德树人,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及规定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立德树人的宗旨,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创新为重的教育工作理念,实现教育人、塑造人、服务人,落实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的有机结合,着力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内容

(一)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理论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教育、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研究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确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心,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文化自信,遵纪守法,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济世报国的使命感;

(四)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教育,培养研究生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杜绝不端学术行为;

(五)积极开展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使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发掘各类课程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

(二)要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

(三)要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四)要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 、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五)要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第四章  请假、销假规定

第十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除国家法定节 假日外,我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 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并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因事请假要有充分理由,审批人必须严格掌握审批权。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期间的个人申请及假条,报研究生秘书留存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因公派出的活动(含联合培养、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科研出差、国内外交流访学等),也需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导师批准;7天以上至30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30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期间的个人申请及假条,报研究生秘书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假期规定时间及时返校,返校后需及时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报到,并向请假批准部门或领导销假。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情节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宿舍分配情况统一安排,研究生应服从安排。研究生在公寓住宿需遵守公寓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爱护公寓楼内所有公共设施和室内家具设备,做好公寓卫生,维护公寓安全,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毕业或休、退学的研究生,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办完离校手续者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搬离宿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年级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二年级以上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校外住宿,并办理退宿手续。申请退宿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退宿申请表》,经家长、导师签字同意后,经研究生秘书审核,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申请退宿时间为每年6月15日—6月30日。

第十九条 办理退宿手续时,公寓管理人员将验收退宿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学生应将宿舍钥匙交还公寓管理人员并将宿舍内所有个人物品带走。

第二十条 每年9月15日前研究生处统一将本年度退宿情况汇总后交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停止收取已退宿学生的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在外住宿学生必须向导师和研究生秘书提供真实、准确的居住地址和电话。如有更换,须随时向导师和研究生秘书更新信息。在外住宿学生应于每月1日与15日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秘书汇报在外住宿的安全状况,保持信息畅通。

第六章  假期留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我校研究生公寓住宿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利用假期(含暑假、寒假、法定节 假日)留校参加科学研究、实训实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培训深造和各类竞赛等活动的需求,需遵守假期留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假期留校审批表》,阐明留校事由;

第二十四条 假期留校应征得研究生父母或配偶同意,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秘书及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统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假期留校应服从学校的规章 制度和实际需要,自主自律,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整,相对集中居住,以确保研究生假期留校期间的安全,研究生在假期留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超出申请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针对假期留校研究生必须指定联系人进行管理,协调处理假期留校研究生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申请人在假期留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学校且不能回校住宿的,必须提前向导师和指定联系人请假,经批准后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请销假制度。

第七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对研究生进行饮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实验室药品管理安全等教育,制订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力促广大研究生遵纪守法,不参加“法轮功”等任何非法组织,防止和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管理的研究生秘书应经常深入研究生宿舍(每周一次以上),对本学院研究生宿舍进行走访,与研究生进行沟通与交流,关心和掌握本院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杜绝和防范研究生宿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利用学期初、学期末、重要节 假日、重要专业实践活动及突出问题召开研究生安全稳定教育专题会议,阐明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国内外形势和加强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防范意识,尽可能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校园稳定安全。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针对研究生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制定监督措施,落实责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研究生组织班级或全体研究生集体活动时,须有学院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要深入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当中,及时了解研究生身心健康,积极宣传安全知识,细心观察、协调沟通、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做好学校、学院与研究生之间的安全信息收集、传递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榆林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处置研究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一旦出现相应的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抢救在突发事件中受伤者,防止因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避免由于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次生、衍生的突发事件,避免突发事件滋生蔓延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外出实践教学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校外开展的短中期培训、学习、会议、考察、竞赛等及校外参加的专业实习。

(一)参加外出时间教学的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研究生形象的事。

(二)在外出实践教学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严禁打架斗殴。同时在实践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做好疾病的防治。

(三)在外出实践教学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外出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定期向实践指导教师与学院联系人汇报专业实践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自主联系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应定期向学院汇报专业实践情况。

(五)研究生外出专业实习时须签订《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参加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其他实践教学活动应签订《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活动安全责任书》。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落实。研究生若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由就业中心负责,各培养学院配合就业中心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发放就业协议书、办理毕业生派遣等就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由学校统一购买,统一造册编号,于每年10月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名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均不相同,毕业生不得私自调换、转让、买卖,毕业生提交的《就业协议书》编号与姓名不符时,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通过参加招聘会或其他渠道,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按照以下流程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完善个人信息,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如单位无用人自主权还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代理意见并盖章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盖章后,10日之内登录榆林学院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就业信息,持《就业协议书》到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处审核并加盖学院印章。

(四)学院审核通过后,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最终审核盖章,审核通过后将《就业协议书》留存就业中心一份,返还用人单位一份。

第三十七条 应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不能按照上述流程签约,需要学校提前盖章时,需持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提前在网上登记就业信息,并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后,就业中心可以提前盖章。毕业生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就业中心备案。提前盖章造成的各种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如出现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因丢失、损毁,需要换发《就业协议书》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丢失《就业协议书》的换发程序

1.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或在就业中心网站公示遗失声明(公示不少于30日);

2.毕业生填写《榆林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换发申请表》;

3.毕业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 ;

4.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换发。

(二)毕业生不慎将空白《就业协议书》损毁后,持损毁后的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申请换发。若损毁程度严重,无法确认协议书相关信息时,按照丢失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毕业生违背诚信原则,复制本人《就业协议书》或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与2 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未办理解约手续者,若在毕业离校前被学校发现,学校暂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待其办完相关解约手续后再派遣;若在毕业离校后被相关用人单位举报,由学校向其现就业单位发出公函,责成其履行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或毕业后2至3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原单位工作,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未按照规定办理解约手续,学校不为其办理新的就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换发申请表》(在就业中心网站下载),到就业中心办理解约审核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签订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的,持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函,可以申请两次解约;以“录用函”、“用工证明”等形式就业的,可以申请多次解约,解约时不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约函。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就业,必须持原就业单位出具的解约函申请解约,且只有一次机会。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申请解约,应根据就业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毕业生解约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因就业单位变更,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必须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每个毕业生在改派期限内,只有一次改派机会。不同形式就业的毕业生,改派期限不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包括劳动合同、用工证明、接收函等),派往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改派期限为两年;凡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出国留学和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被派回生源地,改派期限为三年。超过改派期限的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人事流转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榆林学院毕业生改派(补办)报到证申请表》(从就业中心网站下载);

2.原就业单位出具的解约证明材料;

3.新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的材料;

4.原《报到证》(原件)。

(二)就业中心审核毕业生上交的材料,填写新的《报到证》集中到省教育厅审批签发。

(三)就业中心通知毕业生领取新《报到证》。

第四十八条 就业中心根据申请改派人数及缓急程度,每月至少集中办理一次改派手续。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间,学校集中办理应届毕业生派遣手续,一般不办理改派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下一条: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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