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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岗位年度考核工作细则(试行)

2021年03月07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首要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高【2018】1号)、陕西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陕教工20183号)、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59号)、榆林学院《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校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我院在职在岗及兼职指导教师(下简称导师)。其中未培养过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的导师认定为新增列导师。

第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考核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结果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

第六条 导师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导师师德评价

研究生导师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陕西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由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方式对当年招生导师的师德进行评价,评价合格者下一年度方可正常招生,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2)我院在职在岗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②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下一年度能承担研究生课程4学时以上者,方可正常招生;不能达到基本要求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

③在评审当年6月30日前40个月内,年均科研经费达3万元以上或所在团队以书面承诺方式提供3万元以上经费,下一年度方可正常招生;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

④近5年内具备下列a、b、c条件之一的导师,下一年度方可正常招生。

a.以榆林学院或各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包括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包括同等贡献的并列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SCI、EI、CSCD等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b.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3名或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c.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含2项,排名前三名)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三名)。

⑤原则上导师需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在实验室表现和绩效给研二及研三学生发放助研金,助研金金额每月不低于3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学生除外)。无故拖欠学生补助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

3)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基本条件

①兼职导师包括大院大所导师及行业导师,兼职导师人选由校内导师自行决定,兼职导师人选确定后须报教授委员会备案。

②大院大所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业导师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兼职导师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③兼职导师下一年度能指导研究生实践教学5个月以上者,方可正常招生;不能达到基本要求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

在上一年度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查评审结果中有1篇为“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1年硕士生招生资格;在近3年学位论文事后抽查有2年出现“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连续暂停2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学院可根据事前抽查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对导师的招生指标灵活调整。

5)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导师每届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原则上不超过3人,在读硕士生数量不超过15人(在招生指标紧缺的情况下每人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人,在校累计不超过3人)。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据此对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进行调控,对下一年度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或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七条 考核结果包括:

1)正常招生;

2)减少招生指标;

3)暂停招生;

4)取消导师资格。

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三种考核结果,按最严重的结果进行处理。

①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均被列为学校招生资格考核的重点审查对象,并且由其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暂停导师下一年度招生:

a.累计与2个及以上指导的研究生之间存在非学术争议矛盾且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到研究生培养,经核实为导师责任的;

b.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和资助、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劝告无效的;

c.新增列导师连续3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导师招生资格考核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

第九条 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在读研究生的数量、完成本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以及其他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授委员会。考核结果通知导师本人无异议后,提交至研究生处进行审查,由研究生处统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说明

第十条 导师若被暂停招生,需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一条 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十二条 减少的导师招生指标在学院内调配,应调配至指导水平高、培养质量好的导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科研处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会章程(试行)

下一条: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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