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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教学工作量认定及计算办法(新)

2012年02月22日    admin      阅读次数:[]

 

榆林学院教学工作量认定及计算办法

院发[2009] 40

为了科学管理我院教学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对教师付出的劳动予以量化肯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认定范围及计算标准

() 教学工作量的范围及种类

教学工作量是对我校各类教师(含外聘教师)完成各类教学任务所付出劳动的定量计算。可以分为完整课时工作量、教学补偿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及其它教学工作量四大类。

()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教学工作量按标准学时计算,即把教师各类面向学生的教学工作和相关工作折算为标准学时,每一个标准学时记一个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完整课时工作量计算

完整课时是指教师完成标准班级(以50人为一标准班)的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考查、考试等教学环节,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完成备课、讲课任务者,以完整课时的0.7计入教学工作量。即:

讲课工作量=教学课时×0.7

2、完成辅导任务者,以完整课时的0.05计入教学工作量。即:

辅导工作量=授课班数×教学课时×0.05

课程每学期进行的辅导次数应不少于:课程学分数 + 1,不计学分的课程按每16课时折合1学分。

3、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量者,以完整课时的0.15计入教学工作量。即:

作业批改工作量=授课班数×教学课时×0.15

每门课程每学期必须完成的作业批改次数至少为:课程学分数×2,不计学分的课程按每16课时折合1学分,院系(部)可视课程性质在此标准上再行规定。

4、考查或考试(含补考)以完整课时的0.1计入教学工作量。

考查或考试工作量=授课班数×教学课时×0.1

() 教学补偿工作量计算

1、超标准班级的授课教师补偿工作量:

(班级人数 - 50)×教学课时×0.005

2、重复班(一个教案,教学班级在两个以上)的授课教师补偿工作量:

重复班数×教学课时×0.6(完整课时处不再重复计算)

3、开设新课授课教师补偿工作量:

教学课时×0.1

4、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

指导人数×10

5、指导本科生工作量:

指导人数×0.4

6、教研室活动补偿工作量:

参加教研室活动次数×1

此项补偿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

7、专职辅导教师(是指完成听课、习题课、辅导、作业批改、考查、考试等工作者,互做辅导者不在此列),除按上述算法外,另加工作量:

教学时数×0.2

8、经教务处认定的双语课程教学工作量:

教学课时×1

() 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

1、实(见)习

指导教师指导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实(见)习,或者指导其它专业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课程实习、工业见习等教学任务,每天按2个工作量计算。

()习工作量=指导实()习天数×2

2.实()习管理

各类实习、见习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每天按1个工作量计算。即:

管理工作量=()习管理天数×1

3.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或者课程设计每天按2个工作量计算。

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指导=指导天数×2

4、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教师每指导完成一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计算,根据指导内容的难度,每生计6-8个工作量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人数×(6-8

5、实验教学

实验教师的教学内容包括备课、讲课、准备实验、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等。每组实验学生人数20人左右。

理工科实验课工作量为:计划课时数×1

另分组重复实验补偿工作量为:重复实验组数×计划课时数×0.8

6、上机实验

上机实验工作量含上机实验基本工作量和上机实验超标准班工作量。

上机实验基本工作量=计划课时数×组数×1

上机实验超标准班工作量=(班级人数—50)×计划课时数×0.005

7、群体活动

指教师代表学校参加的各项大型集体活动,补偿计入工作量。

补偿计入工作量=活动次数×0.3

(四)其它教学工作量计算

由学校各部门负责组织开设的其它课程,如公共素质选修课、就业指导、党课、安全教育等课程的工作量一般按照计划课时数计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公共素质选修课的教学任务,在每学期末由开课院系(部)负责上报教务处备案;就业指导、党课、安全教育等课程的教学任务由归口部门统一安排,于学期初报思政部,思政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工作量实行教师填写,教研室、院系()、教务处三级认定的办法。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榆林学院教学工作量表》,教研室对教师个人填写的工作量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院系(部)综合教研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签注意见后统一于学期末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院系(部)上报的教师教学任务对教学工作量进行最终审核。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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