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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关于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通知

2015年04月16日          阅读次数:[]

 

为鼓励有创业想法的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能力,我校正在拟建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早日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特面向全校学生征集入驻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

创业孵化基地是榆林学院管理和运作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创业实践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创业实践过程中培养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创业者个人和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办公场所,位于榆林市乙鑫建材家居市场(人民西路与榆林大道十字向北100),占地面积700平方米。其中设置有20个独立办公区域和1个公共活动区域(业务洽谈室),配备电脑桌椅、文件柜、网线、电源、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二、入驻孵化项目可享受的服务及主要优惠政策

1、提供两年20平方米左右的免费办公场所(免租金、免物业管理费、免暖气费、免费提供无线网络,免费发布行业信息);

2、优先办理陕西省、榆林市创业贷款;优先落实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3、优先享受在校大学生见习计划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的1-6月份实施,共计6000元);

4、提供创业项目辅导、创业沙龙、创业项目对接、创业能力提升等后续服务。

三、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需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经营项目, 自负盈亏;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家长及所在院系同意。

四、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程序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提交《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在校成绩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已经注册登记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6前);

2、招生就业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所在院系的审核推荐意见,对创业计划书进行研究和审定,并初选一定比例的项目团队进入复选环节(58前);

3、招生就业处组织初选胜出的项目参加竞标答辩,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陈述自己的经营理念和设想,并回答专家组的相关提问(513前);

4、专家组结合创业计划书内容、答辩情况及所在院系推荐意见进行讨论与商定,确定竞标项目的胜出者(515前);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6、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处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7、创业团队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对办公场地进行简要装饰;

8、创业团队正式进驻,开展创业相关活动。

五、相关要求

1、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动员广大同学积极参与;

2、请创业学生和团队按照填表说明准备相关材料,文字版材料

交至招生就业处办公室,地点:禾丰园三楼招生就业处,电子版材料请发至1103022850@qq.com

 

附件1 《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附件2 《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榆林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5年4月14   

附件1

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申请人及创业团队情况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出生年月

 

 

 

民 族

 

所在院系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所在地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申请人创业实践情况

 

 

 

 

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情况

 

 

 

 

所学专业

所在年级

在团队中分工负责情况

 

 

 

 

 

 

 

 

 

 

 

 

 

 

 

 

 

 

 

 

 

 

 

 

 

 

 

 

 

 

 

 

 

 

 

 

 

创业项目情况

 

 

 

 

 

 

所属行业

 

工商注册

时间

 

申请经营范围

 

 

 

 

 

 

 

 

 

 

 

项目预计

可实现的

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第一年度   万元,第二年度   万元。

    润:第一年度   万元,第二年度   万元。

 

 

 

 

 

 

 


 

 

申请者

 

1、填写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人开展创业活动家长完全知晓,已征得家长同意;

3、申请人已详细了解榆林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流程,自愿申请加入,并自觉接受和服从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办法;

4、所申请项目及产品无任何产权纠纷。

                                 申请人(签字):

                

院系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专家组

意见

 

 

评审专家(签字):

                  

孵化

基地

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保证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学校通过提供创业实践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创业实践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榆林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与运作。

第四条  具体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入驻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5、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7、负责创业辅导、创业沙龙的组织。

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需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家长及所在院系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提交《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在校成绩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已经注册登记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招生就业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院系的审核推荐意见,对创业计划书进行研究和审定,并初选一定比例的项目团队进入复选环节;

3、招生就业处组织初选胜出的项目参加竞标答辩,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陈述自己的经营理念和设想,并回答专家组的相关提问;

4、专家组结合创业计划书内容、答辩情况及院系推荐意见进行讨论与商定,确定竞标项目的胜出者;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6、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处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7、创业团队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对办公场地进行简要装饰;

8、创业团队正式进驻,开展创业相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创业相关课程或参加过创业相关活动,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1、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的免费办公场所,不能作为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从事办公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的装饰方案需经招生就业处批准;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基地举行有关活动,需提前三天(不包含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到招生就业处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经竞标确定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创业孵化基地的办公场地。若存在此类行为,招生就业处将无条件收回。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招生就业处签订的协议;

3、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招生就业处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及时、准确地向招生就业处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招生就业处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

2、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孵化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招生就业处报告;

6、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在创业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2、孵化基地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的考核

1、创业项目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招生就业处向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发布通知;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招生就业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审核和调查情况对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进行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按照《榆林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孵化基地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招生就业处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7)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 创业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

2、评估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个人或团队与招生就业处合同期满,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个人或创业团队内部问题,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退出申请,招生就业处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勒令退出

有下列情形的,招生就业处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1、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

3、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受到学校校规校纪处分;

4、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负责人被勒令退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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