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与管理要着眼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优化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条 实行双导师联合培养机制,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和企业专业人员担任我院兼职导师,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导师岗位职责如下: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院系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本学科本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学院完成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和要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六)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
第七条 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陕西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申请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能为研究生开出 1-2 门学位课程。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习 背景或研究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三)近 5 年来在科研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位)参与厅级以上项目 1 项,纵向累计理工科 3 万元、文科 2 万元;或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工科 10 万元以上;理科 8 万元以上;文科 4 万元以上(以科研处批准备案为准)。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 SCI、EI、SSCI、CSCD、CSSCI、ISTP 等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含 1篇)。
3.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全国高校本科规划教材。
4.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含人文社科奖)或省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成果奖 1 项以上(含 1 项,其中厅局级奖应为第 1 署名,省部级奖为前 3 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排名前三名)。
第十条 行业、企业兼职导师的遴选条件
1.具有本学科领域 10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3.年龄限定一般为在退休前能指导完一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如实践经验、专业技能特别突出者,经学科学位点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适当放宽对职称和学历的要求。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五名),或完成地 市级以上教育、行业调研报告1份。
第十一条 导师遴选程序
1.申请:申请者填写《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关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学科学位点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 的基础上,对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方为初审通过。通过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 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情况报告。
②《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3.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有异议者须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裁决。
5.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学科与原单位遴选学科相同,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7.已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原遴选学科以外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在原遴选学科专业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后,由申请者本人向拟申请的学科提出申请,经该学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8.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中,如发现遴选材料有造假行为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资格,且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9.本制度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科研处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导师的聘任及管理
第十二条 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期满时,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领域招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实行评聘分离制度,被遴选出的导师具有导师资格,上岗时需根据招生情况、科研情况和个人与研究方向的吻合度诸要素,由二级学院按聘任程序聘任上岗。
第十六条 指导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更换导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所带研究生必须转入他人名下,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本校教师(已聘为导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 1 人。
第十七条 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不通过者或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该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