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成立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并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导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以研究生培养工作督查和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专家组织,协助研究生处开展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履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督查、评估、指导、咨询和调研等职责,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受学校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设立、管理督导组及成员选聘,分管校领导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期聘请5-7名高级职称老师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成员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职责,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恪守学术道德,学有专长并富有教学和管理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主持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会议,以及研究督导工作计划、方案,组织督导组成员开展培养督导活动。督导组成员因故提出辞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聘任新成员。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研究生日常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考试环节、学术交流、科研工作及导师教育等环节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审与答辩、论文抽查、学位点评估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八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建设评审与检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和其他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定期交流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定期向研究生处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在督导工作过程中,总结优秀培养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促进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对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督导专家应及时反映并对研究生及相关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学校和研究生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督导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采取以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具体方式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抽查和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等。
第五章督导保障
第十四条 实行督导工作津贴制。督导专家在每学期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督导工作记录表。各类教学督导工作折合成学时数,按每学时35元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导专家,授予“优秀研究生教学督导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校、督导组,做好研究生教学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鉴于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首次实施,首先对研究生的教学过程进行督导,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深入到研究生培养的其他环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