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办学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设立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在榆林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名,由执行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学院未聘请执行院长时,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设置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确定本单位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对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和学科及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议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评估工作。审议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中的发展与建设事项。
第六条 审议学院硕士研究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导师岗位聘任办法;推荐学院引进导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申请。
第七条 审议学院导师岗位年度考核标准、办法,确定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学年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及招生名额分配,进行对违背学术道德及师德师风的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条 审定学院硕士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审议学院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所用教材建设方案。
第九条 作出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特殊问题及相关事项,审定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相关事宜及处理决定。
第十条 负责监督学院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讨论学院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决定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应该认真按照学校教授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累计达到年度会议次数1/2以上(含1/2)不参加会议,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导师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时,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暂时自行解除,待其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后,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恢复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各项议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泄。对于因信息外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警告及提请教授委员会决议解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不在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对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会前、会后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及本院的工作实际确定,并由委员会秘书会前通知所有委员。
第二十二条 凡是需要提交的议题,有关人员应进行明确的阐述,所有议题须经全体委员进行认真讨论,才能形成决议,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要进一步调研和讨论后才能形成。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议的形成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超过到场人数的半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担任。
第二十五条 对做出结论议题的执行情况,主任委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向全体委员报告,以督促对确定议题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2-3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减少次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职责及纪律要求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