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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202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首要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高【2018】1号)、陕西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陕教工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思想教育、课程教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须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建立勤奋、求实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想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论文撰写等相关培养工作。

第五条 熟悉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掌握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律。

第六条 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才。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两周要对研究生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业指导。

第八条 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充实完善课程教案,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为研究生提供高水平的课程教学。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等信息登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争取科研项目,持续不断的科研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不定期组织讨论会,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原则上研究生的助研费、考察费、外出学术交流费均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条 导师须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切实指导,定期检查论文研究进展,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论文答辩,同时做好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其制订个人实践计划,对其实践目标、内容、方法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十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负有直接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养优良的学风,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及时纠正;若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导师失职有关时,导师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师应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中国特色与国际比较、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等关系;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十六条 了解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等方面的政策,并提出建议。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导师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招生录取研究生时,导师结合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考核,有向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表达是否录取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评定中、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权对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八条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可向职能部门建议对该生继续指导或中止指导,有根据毕业论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送审评阅等论文答辩程序,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推迟答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提出退学建议的,须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并由研究处报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审阅人、答辩委员会构成人员提出建议名单或回避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请假、出国、休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终止学业或退学等学籍管理事宜具有审核权。

第二十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有质询权和建议权。

第四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在招生前填写《榆林学院招收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导师上岗条件进行初审,研究生处进行复审,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上岗导师名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导师在招生指标紧缺的情况下,每人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人,在校累计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导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种。新增列的导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在岗导师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立德树人教育、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研究生教育改革与政策解读、国际学术与交流、研究生心理疏导教育、就业指导等。

第二十六条 导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本单位导师的指导情况及离、退、出入国(境)等事宜;主动关心导师,征求导师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 导师岗位考核

第二十八条 岗位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聘任期满(三年为一个聘任期)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实施具体考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导师聘任期满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导师资格的取消核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教学考核为年度考核,于每学年末进行;聘任期满考核是指从获得导师资格日始满三年后进行考核,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可适当顺延。

第三十条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立德树人考核: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敬业爱岗,以及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等。

(二)科研水平考核标准:

1. 考核期内须满足《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院发[2019]1号)中所规定的最低科研条件。

2. 若考核期内科研条件只满足榆林学院发[2019]1号中所规定的条件之一,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三名(名导师、名课程、名教材或案例)工程”奖励中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

2)考核期内获得一项省级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资助;

3)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及以上,或指导研究生获校级创新学术论坛一等奖1人次以上;

4)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2篇,或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不少于1篇;

5)考核期内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用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新技术、新业务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

(三)教学考核标准

考核期内为研究生开设过1门及以上理论教学课程,严格遵守《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教学内容能够体现当今科学发展的最新前沿,教学大纲完备,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档案资料齐全,无教学不良事故,教学效果良好。

(四)履职情况考核

① 招生情况:连续三年内至少招收两届研究生,承担相应指导任务。

论文环节:导师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按时完成各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根据研究内容和方向合理选题,按时开题,确定合适的论文题目。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在中期检查或预答辩中,论文在研究方向、研究深度、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方面不得出现严重失误。

③ 论文质量:导师要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整体把关,在研究生提交给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抽查到的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 学位论文终稿检测部分和总体复制比不超10%。

④ 学位论文:导师按要求在研究生毕业前指导完成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科研条件考核

1)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含1篇)以上,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2)考核期内省级“三名(名导师、名课程、名教材或案例)工程”中的名导师奖励者,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3)考核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含2项)以上者,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4)考核期内累积拥有可支配的科研项目经费符合如下条件者,文科类不少于5万元,理科类不少于7.5万元,工科类不少于10万元,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兼职导师的岗位考核标准(要有1-2条,符合校情需调研)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要求的科研成果中必须有以榆林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兼职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要保障对招收的研究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兼职导师招收的研究生,一般应配备一名我校同专业指导教师作为第二导师联合指导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及自评:研究生导师依据本人考核期内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及自评,并认真填写《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评议:被考核导师在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上进行公开述职,分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内容、自评总结进行认真审核与评议,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处。

(三)审核认定等: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意见和被考核者个人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四)张榜公布:将考核期考核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异议期为7天(自公布发布之日起)。异议期间,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复审确定。

(五)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四岗位年度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在当年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

(二)当年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较差(出现过校内或校外评阅人评审不合格经复审仍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

(三)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未获通过者;

(四) 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 未参加当年考核者。

第三十五条 岗位聘期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一) 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超过一次以上者;

(二)未达到聘期教学与科研考核标准者;

(三)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四)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五)未参加聘期考核者。

第三十六条 导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 被解聘专业技术职称者;

2.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半年及以上者;

3. 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中,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5. 在学科建设工作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不服从单位和领导工作安排,或自身行为有损学校、学科声誉者;

6. 导师资格认定后非生源原因连续三年以上未招生者;

7. 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收到行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8. 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后的下一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两年,从停招起的两年后,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聘期考核为合格者,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职务;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期可延长至六年。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直至恢复其招生资格后方可新招收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考核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被考核者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被考核者可为第二作者;如被考核者为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或本学科组/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考核要求的成果署名单位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当年(当年未公布时,依照上一年公布的标准执行)职称评审工作中期刊等级认定的目录为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研究生导师离校在两周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单位备案;离校在三个月及其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先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在半年及其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与研究生处研究并落实其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事宜。本校教师(已聘为研究生导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被考核者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逐级审核确定,研究生处负责具体事务。

第四十六条 导师资格终止后,其导师待遇相应取消,其所指导的没有毕业的研究生由二级培养单位分配给其他导师指导,如因该研究生所做课题其他导师无法指导,则由该导师协助指导直到该研究生毕业,发给一定的酬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下一条:榆林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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